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02民初17号
原告:杭州国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城河街**号萧然大厦*幢***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北二路***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途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东营校区后勤保障处副处长,住该校。
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区。
原告杭州国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国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杭州国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49元,减半收取9675元,由原告杭州国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于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