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衡东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永衡东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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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1民初1362号
原告:***,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石柱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浙江永衡东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袁浦路16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517271639。
法定代表人:蔡仁法。
被告:谢维有,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原告***诉被告浙江永衡东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维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元,按四分之一收取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翰佩
二O二二年四月六日
代书记员刘宇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