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衡东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浙江永衡东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27民初1869号

原告:***,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园园、方小飞,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浙江永衡东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袁浦路16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蔡仁法。

被告:徐建勤,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被告:上海山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秋萍路120号1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仁宏。

被告:朱晓明,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永衡东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建勤、上海山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朱晓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丽琴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王红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