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27民初1869号
原告:***,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园园、方小飞,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浙江永衡东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袁浦路16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蔡仁法。
被告:徐建勤,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被告:上海山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秋萍路120号1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仁宏。
被告:朱晓明,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永衡东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建勤、上海山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朱晓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丽琴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王红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