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1912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相成,浙江正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16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7元,减半收取2028.5元,保全费1460元,合计348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