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402民7579号
原告:浙江嘉兴福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友谊路1号二楼201-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1464811346。
法定代表人:陆福生。
委托代理人:凌巧荣,***,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爱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东升路龙鑫公寓营业房151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47708365B
法定代表人:沈敏君。
委托代理人:***,浙江匠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嘉兴福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爱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嘉兴福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故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爱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嘉兴福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浙江嘉兴福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高铁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