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爱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爱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嘉兴福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402民初6565号
原告:浙江爱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东升路龙鑫公寓营业房1510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沈敏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匠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嘉兴福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友谊路1号二楼201-204室。
法定代表人:陆福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巧荣、***,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爱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嘉兴福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爱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7元,由浙江爱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许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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