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02民初2556号
原告:浙江爱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升路龙鑫公寓营业房**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47708365B。
法定代表人:沈敏君。
委托代理人:***,浙江匠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市爱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长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307438605U。
法定代表人:唐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爱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湖市爱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爱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