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惠民镇建筑工程公司

惠民县惠民镇建筑工程公司、惠民县国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21执378号之二十
申请执行人惠民县惠民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惠民县惠民镇西门街135号。
被执行人惠民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鲁北大街南首沿街商业房。
惠民县惠民镇建筑工程公司与惠民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惠民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2019)鲁1621民初28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业已生效。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0条、第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惠民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
二、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惠民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绍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