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1执恢80号
申请执行人:惠民县惠民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惠民县西门街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166991932T。法定代表人:刘小红,经理。
被执行人:惠民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鲁北大街南首沿街商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562513246B。法定代表人:俎德芝,经理。
申请执行人惠民县惠民镇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民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的(2019)鲁1621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鲁1621执378号。经过执行,于2021年9月26日以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为由,终结(2019)鲁1621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惠民县惠民镇建筑工程公司以被执行人惠民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惠民县武定府路南侧龙城义乌××层××可以分割处置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并应本院要求于2021年12月1日提交了鉴定评估申请书,申请对惠民县武定府路南侧龙城义乌小商品城的三层和四层(不动产证号为2××1、面积2778.84平方米)的价值进行鉴定评估,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对本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鲁1621执恢80号。
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未按时到本院进行议价和选取评估机构,本院采取评估系统随机摇号方式确定山东誉楷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于2022年1月14日上午进行了现场评估,申请执行人惠民县惠民镇建筑工程公司需向山东誉楷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交纳评估费42300元。2022年2月10日、3月7日、4月14日,本院三次向申请人送达交纳评估费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限期交纳以上评估费,并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逾期交纳视为撤回鉴定评估申请,本院将依法再次终结(2019)鲁1621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三次收到评估费交纳通知后,至今均拒绝交纳。
综上,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拒绝交纳评估费的行为,导致山东誉楷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现场评估后拒绝出具评估报告,进而导致被执行人惠民县**置业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暂无法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标的额4336874.3元及利息(包括工程款4295934.3元,案件受理费40940元),全部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惠民县人民法院(2019)鲁1621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在强制措施到期时,申请执行人申请续封的,应当在强制措施到期日之前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果没有提交书面申请,导致查封、冻结的财产转移,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案款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新
审判员 王俊峰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