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惠民镇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惠民县惠民镇建筑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鲁1621民初378号 原告:***,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何坊街道办事处后苏村10号,身份证号码:3723211973********。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民天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惠民县惠民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惠民县西门街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166991932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惠民镇胡家街43号,身份证号码:3723211978********。(系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孙武街道办事处苏李村73号,身份证号码:3723211963********。(系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孙武街道办事处苏李村73号,身份证号码:3723211963********。 原告***与被告***、惠民县惠民镇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29381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系惠民县惠民镇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经理。2020年4月12日前在原告处购买厨房、卫生间用预制管道多批次,货款计57375元;2020年7月15日前,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砂石料,货款计87322元;2021年1月8日前,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砂石料,货款计9684元。以上货款共计154381元,由被告方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至原告起诉被告只支付了25000元,剩余129381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具状贵院,望贵院查清事实,依法裁判。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9381元,于2023年5月5日前支付40000元,于2023年10月5日前支付40000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支付49381元;若每一期逾期,被告***自愿承担逾期数额的10%违约金,原告***可就剩余数额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告惠民县惠民镇建筑工程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三、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888元,减半收取1444元,由被告***负担。 (以上款项汇入中国建设银行惠民县支行***账户:62170022600********)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