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滨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602财保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作出(2021)鲁1602财保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滨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1万元,期限为一年。现双方已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滨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1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新华
法官 助理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