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滨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2财保20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滨州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北外环与东外环交叉口向东3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37223647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滨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二路6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166939069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1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1)鲁1602财保20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滨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510329.26元,期限为一年。现双方已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滨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510329.2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