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滨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02执恢40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被执行人:山东滨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二路**。 被执行人:***,住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被执行人:山东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滨城区黄河二路西首育青小区。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出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3月2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才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