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2财保204号
申请人:滨州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北外环与东外环交叉口向东3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37223647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滨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166939069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1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申请人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10329.26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滨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510329.26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072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