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天龙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与滨州市天龙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滨州市天龙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6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滨执二字第26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滨州市天龙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四路渤海十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房管局暂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车管所名下无车辆信息,证券交易所无股票交易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滨商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