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天龙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滨州市天龙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602执恢46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滨州市天龙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09)滨北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