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蒲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滨州市蒲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2民初3321号
原告:***,男,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滨州市蒲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五路513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滨州市蒲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滨州市蒲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滨州市蒲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4元,减半收取计1192元,财产保全费1041元,以上共计223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军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凯亮
书 记 员  孙春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2民初3321号
原告:***,男,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滨州市蒲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五路513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滨州市蒲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滨州市蒲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滨州市蒲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4元,减半收取计1192元,财产保全费1041元,以上共计223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军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凯亮
书 记 员  孙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