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蒲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上海彤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6执异26号
申请人上海彤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五库浜路201号5幢一层C区18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大海,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滨州市滨城区支行)。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546号。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滨州市织布厂,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三路521号。
法定代表人***,厂长。
被执行人滨州市蒲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51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原中国农业银行滨州市滨城区支行与滨州市织布厂、滨州市蒲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彤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交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了委托资产批量转让协议、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公告材料、原权利人书面证明等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原中国农业银行滨州市滨城区支行与滨州市织布厂、滨州市蒲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4月21日作出(2002)滨中经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滨州市织布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万元,利息30240元(截止2002年6月20日)。2002年6月21日至判决给付之日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二、被告滨州市蒲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3年6月10日本院依当事人申请对该案立案执行,案号为(2002)滨中执字第73号。2005年1月23日,本案中止执行。
另查明,2016年9月29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与滨州市滨城区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资产批量转让协议(编号:滨2016005),约定将包括案涉债权在内的不良资产一宗转让给滨州市滨城区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后双方将转让事实通过公告方式告知债务人。2016年12月27日,滨州市滨城区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滨州市滨城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签订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约定将包括案涉债权在内的不良资产一宗转让给滨州市滨城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后双方将转让事实通过公告方式告知债务人。2016年12月29日,滨州市滨城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申请人签订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约定将包括案涉债权在内的不良资产一宗转让给申请人,后双方将转让事实通过公告方式告知债务人。2017年4月12日,原权利人出具的书面证明显示,其对申请人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无异议。
本院认为,依法进行的债权转让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申请人上海彤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受让债权的方式取得相应权利,并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过公告方式通知了债务人,其转让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上海彤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为本案的权利承受人,其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于法有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上海彤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