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03执351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恒惠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龙海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市迎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市城西街道城西路180号1号楼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海恒惠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迎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003民初4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结清,申请人负担执行费175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3民初41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