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122民初102号
原告:漯河恒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MA3X6C104U,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柳江路广弘豪庭8#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夏铭豪,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艳丽,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维,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4月30日出生,住漯河市。
被告:林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DWBN97,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原康镇政府西院北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静芬,任公司经理职务。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126305293,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路七号。
负责人:廖保江,任公司经理职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恒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恒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漯河恒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翠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