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02民初2475号
原告:***,女,1984年3月14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阜新海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韩家店镇民主路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MA0XLN7W00。
法定代表人:李玉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阜新市融缘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和平新华88号(和平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2MA10LKA79R。
法定代表人:孟祥志,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阜新海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新市融缘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成 健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孙洋洋
书 记 员 魏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