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902民初348号
原告:***,男,1975年6月18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
被告:阜新海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韩家店镇民主路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MA0XLN7W0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阜新康佳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滨河路双跃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2749753856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阜新海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阜新康佳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