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禾创方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波森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众禾创方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82民初6063号
申请保全人:河南波森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湖滨区河堤路盐业局西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767841278N。
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众禾创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东岗镇岩峰街2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4HWRG06。
法定代表人:曹战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灵宝市金源朝辉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宝市城东产业聚集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574998594T。
法定代表人:潘先文。
申请人河南波森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众禾创方建设有限公司、灵宝市金源朝辉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河南波森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众禾创方建设有限公司、灵宝市金源朝辉铜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39747.49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保全人河南波森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河南波森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众禾创方建设有限公司、灵宝市金源朝辉铜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39747.49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保全人河南波森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待判决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进占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