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20财保22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255弄10号1层。
法定代表人:**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香山街社区文昌南街8号东部工业区B3栋606、60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2022)沪0120财保22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于被申请人深圳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