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环美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11财保756号 申请人:**环美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MA1WG0WX90,住所地江苏省**市宿豫区曹集乡华中混泥土厂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105586,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香山街社区文昌南街8号东部工业区B3栋606、6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环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600000元。申请人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6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