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11财保756号
申请人:**环美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MA1WG0WX90,住所地江苏省**市宿豫区曹集乡华中混泥土厂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105586,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香山街社区文昌南街8号东部工业区B3栋606、6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环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600000元。申请人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6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