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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利威丽物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0民初872号 原告: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乙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甲公司诉被告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甲公司于2024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甲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4元,由原告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