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0民初872号
原告: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乙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甲公司诉被告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甲公司于2024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甲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4元,由原告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