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有限公司、深圳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民辖终3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香山街社区文昌南街8号东部工业区B3栋606、602。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江苏省博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5)粤0305民初11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借款合同书》《还款计划书》均约定可向合同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协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案涉合同甲方系深圳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