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创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澳斯特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盈创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7298号
申请人沈阳澳斯特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2683323705H,住所地沈阳机加泵阀工业园泵阀环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化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权,系辽宁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盈创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3357023117,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天赐街7-3号20层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阳澳斯特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盈创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沈阳澳斯特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盈创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03,000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且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xxx,保险金额为1,203,000元)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沈阳澳斯特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盈创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03,000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玲玲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姜冰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