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执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康平县。
被执行人:盈创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天赐街73号20层10号。
法定表代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盈创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561063.67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蔡 云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詹 川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