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创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与盈创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112民初14329号 原告:***,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开原市。 被告:盈创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3357023117,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天赐街7-3号20层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原告***与被告盈创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创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人工费123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9,10月份,原告为被告在***汇**2期安装消防排烟管道、风阀、风机等消防通风设备,被告给原告支付了部分人工费,尚欠12350元没有给付。2022年3月,在原告多次追要下,被告一直声称没钱给付不了,依法起诉至贵院。 被告辩称:因多次通过传票联系方式联系被答辩人均处于关机状态,无法确定被答辩人证据是否合法有效,特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答辩人未承揽***汇**2期任何工程,与被答辩人无劳务雇佣关系;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应驳回,支持答辩人的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 2021年,原告为被告在***汇**工程安装消防排烟管道、风阀、风机等消防通风设备。施工结束后,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7600元未付。因原告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综合原告提供的备用金申请表、证人**的证言及被告自认备用金申请表上***、***系其单位员工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系提供劳务方,被告系接受劳务方,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原被告存在事实劳务合同关系。通过出勤表、现场照片及证人**的证言,可以认定,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7600元的事实。现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7600元。对超出部分,因缺乏事实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盈创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76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元,由原告***负担59元,被告盈创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