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681民初1434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居住地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港市前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辽宁军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开发区桥南大市场二楼东港南路187-4-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港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居住地东港市。
第三人:***,女,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居住地东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宁军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原告均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辽宁军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6元,本院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83元,本院退付原告。
反诉费84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