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军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和、辽宁军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681民初1434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居住地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港市前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辽宁军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开发区桥南大市场二楼东港南路187-4-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港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居住地东港市。 第三人:***,女,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居住地东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宁军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原告均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辽宁军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6元,本院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83元,本院退付原告。 反诉费84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