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564号
原告:***坤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千佛院村。
法定代表人:张金玲。
被告:河北瑞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汇金中心**。
法定代表人:丁岩。
原告***坤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瑞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原告***坤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法定期限内未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坤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坤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郭 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 玲
书 记 员 贾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