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华厦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曲阜市华厦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区房产事业服务中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04执1123号
申请执行人:曲阜市华厦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大沂河植物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169471799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房产事业服务中心。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中心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304493225063X。
法定代表人:**,主任。
博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4民初17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法律文书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房产事业服务中心名下银行存款96767元(本金1293883.67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679元、执行费15421元、案件受理费8222.5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赵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