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华厦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山海关古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与曲阜市华厦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山民初字第156号
原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古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东大街(北街招待所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茜,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建铭,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马品懿,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市华厦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弘道路南首(城区)。
法定代表人孔宪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秉书、梁忠良,该公司职工。
原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古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曲阜市华厦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审判员韩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古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诉称,2004年6月5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合同约定被告承包山海关关城内东大街“节制四镇坊”石牌坊的复建工程,工程款339000元,被告对工程主体及结构终身保修。合同签订后,被告完成相应施工,原告支付各项工程款。但目前被告承建的石牌坊四根石立柱中有一根存在较严重的竖向通缝,最大裂缝宽度2毫米,裂缝长度超过1.5米,局部石构件的榫卯间脱开受损,给牌坊下人员通行造成安全隐患,建议拆除。被告承建的石牌坊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339000元。
为支持以上诉请,原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古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节制四镇坊复建工程由被告施工,工程款339000元;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应对建筑物主体及结构负终身保修责任;3、山海关仿古石牌坊结构安全技术咨询报告1份,证明被告施工的建筑物石柱存在严重裂缝,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被告曲阜市华厦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承建的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建筑物经过11年时间原告未定期维护,即使工程存在问题也应由原告自行负责。
为支持以上答辩意见,被告曲阜市华厦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9张照片。
经审理本院认定,2004年6月5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山海关关城内西大街的节制四镇坊复建工程发包给被告;承包范围基础工程及施工图中全部内容;合同工期2004年6月5日至2004年8月15日;合同价款339000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合同价款的5%,工程验收合格后两年保修期满15日内付清。同日原被告就该工程签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协议约定,被告对工程主体结构终身保修,其余保修期为2年。
另查明,原被告对工程验收合格及原告已经支付全部工程款的事实均无异议。
经原告委托,2014年10月22日,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山海关仿古石牌坊结构安全技术咨询报告,该报告就被告承建的节制四镇石牌坊主要咨询意见为:一、现场检结果,外观质量:节制四镇石牌坊四根石立柱中有一根石立柱存有较严重的竖向通缝,最大裂缝宽度2.0毫米,裂缝长度超过1.5米,局部石构件的榫卯间脱开受损;石牌坊尺寸检查:基本满足原设计材料要求;石牌坊整体倾斜度检测:节制四镇石牌坊的12测点向南倾斜37毫米;二、石牌坊损伤原因分析:1、结合倾斜度检测结果,现有石牌坊已存有一定的倾斜,原图纸中地基及基础资料不详,且现场不具备开挖条件,无法准确了解地基及基础做法,由此推测其倾斜与地基基础做法存有一定关系,由此引起石构件榫卯的脱开受损,当石构件开裂后,经冬季雨水渗透、结冰冻胀与反复冻融,裂缝有逐步扩大的趋势;2、石牌坊位于鼓楼繁华街道,且与十年前原街道情况不同,尤其是车流较为密集,因此,相应车道的路面振动可引起石牌坊的受损;三、处理建议:石牌坊维修加固难度及成本较大,且维修加固会影响结构外观效果,考虑到当地人流与车流较为密集,为保证石牌坊结构安全建议拆除。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承包的节制四镇石牌坊复建工程经原告验收合格后已经交付使用近11年,现原告主张工程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其提交的证据为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山海关仿古石牌坊结构安全技术咨询报告,但该报告仅对工程的外观质量、损伤原因、处理建议等作出相应咨询意见,不足以证明因工程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原告的损失,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古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85元,减半收取3192.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审判员 韩 旭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