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103民初2498号
原告:石宝才,男,汉族,1964年4月11日出生,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盘锦鑫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于国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宝才诉被告锦鑫阳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宝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宝才负担。
审判员马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