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04民初2374号
原告: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经济开发区石油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坤,辽宁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公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长湖北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公用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59元,原告辽***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329.50元,应予退还3329.50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苏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