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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市公用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04民初2374号 原告: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经济开发区石油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坤,辽宁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公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长湖北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公用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59元,原告辽***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329.50元,应予退还3329.50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苏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