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04民初2654号
原告:辽***实业有限公司,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坤,辽宁学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市公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公用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辽***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090元,由原告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应予退还4090元。
审判员 白利学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卢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