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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市公用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04民初2654号 原告:辽***实业有限公司,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坤,辽宁学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市公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公用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辽***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090元,由原告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应予退还4090元。 审判员  白利学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卢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