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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长林隆工贸有限公司;四川省佳灵电气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16执3620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长林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佳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
宁夏长林隆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佳灵电气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3662.82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佳灵电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佳灵电气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佳灵电气有限公司的财产其他案件正在处置过程中。此外,申请人宁夏长林隆工贸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四川佳灵电气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何德祥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代 佳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