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工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华南城实业(河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河中法民二终字第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工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滨河路鹿丹大厦601-608房。
法定代表人:符朝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卫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南城实业(河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东环路临江路段临江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传群,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深圳市工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南城实业(河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13)河紫法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工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工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属于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工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452元,减半收取4226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工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邹建忠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菊花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