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诉深圳市工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南城实业(河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河紫法执字第2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深圳市工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华南城实业(河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紫法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被执行人深圳市工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76793.62元及相关违约金、受理费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工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了5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部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违约金及受理费,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工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5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部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违约金及受理费,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法予以支持,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河紫法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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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