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8执6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工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鹏兴路中兴花园第**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6020A。
法定代表人:符朝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芜湖健坤润达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龙湖安置**浮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353219673M。
法定代表人:文长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人深圳市工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芜湖健坤润达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芜湖健坤润达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给付深圳市工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000000元并承担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32400元。本院作出的(2019)皖0208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芜湖健坤润达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2、本院自2020年5月25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芜湖健坤润达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其名下有皖B×××××号车辆一辆(本院已轮候查封,也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芜湖健坤润达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证券等财产信息。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芜湖健坤润达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限制了消费,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在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调查,但未查询到其债权、收入、股权等财产情况。
5、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通过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工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听取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见通知书》,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暂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通过《听取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见通知书》告知其本院拟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后,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圣飞
审判员 俞红干
审判员 刘 婷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智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