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工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241号
申请人:深圳市工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富安大道18号亚钢工贸大楼一栋12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6020A。
法定代表人:符朝艳,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山东兴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46550914N。
法定代表人:杨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深圳市工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工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齐河县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的款项3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期限:银行存款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深圳市工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工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齐河县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的款项3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期限:银行存款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由深圳市工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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