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工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粤0303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工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0303民初27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并向申请执行人转付了人民币121401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2016)粤0303民初27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次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700元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6)粤0303民初272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