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22民初1796号之二
原告:***,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被告:**,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
被告:***,男,成年,住阳信县。
被告:山东省阳信县鸿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信县商店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727576764K。
法定代表人:王振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强,山东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阳信县鸿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1月1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计618元。
审 判 长 张龙庆
人民陪审员 姚佃文
人民陪审员 刘云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刘 静
书 记 员 王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