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信县鸿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22民初1796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惠民县。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阳信县。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阳信县。

被告:山东省阳信县鸿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阳信县商店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727576764K。

法定代表人:王振庭,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受理原告***与被告**、***、山东省阳信县鸿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张龙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静

书 记 员 王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