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信县鸿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省阳信县鸿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22民初1453号

原告:山东省阳信县鸿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信县。

法定代表人:王振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强,山东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

原告山东省阳信县鸿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山东省阳信县鸿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7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在我公司干塔吊工。2019年3月下旬后,被告从我公司离职,3月份工资未支付。2019年6月22日,我公司为其发放3月份工资后,又向被告误转款7000元。我公司发现后,向其追要,但被告拒绝返还。综上,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要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支持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被告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在原告处干塔吊工,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误转工资7000元,系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基础上发生的争议,原告可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省阳信县鸿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宁

审 判 员  张敬重

人民陪审员  姚佃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正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