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622执保273号
申请人:***,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洪民,山东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阳信县鸿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信县商店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727576764K。
法定代表人:王振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省阳信县鸿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省阳信县鸿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省阳信县鸿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国梁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