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信县鸿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山东省阳信县鸿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622执保273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洪民,山东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阳信县鸿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信县商店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727576764K。

法定代表人:王振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强,山东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阳信县鸿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山东省阳信县鸿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足额缴纳保证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省阳信县鸿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国梁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