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502执65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被执行人:武山县诚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7年6月15日,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本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与武山县诚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22)甘0502执65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要求被二执行人武山县诚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偿还119855.18元。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7月15日、7月22日通过三次网络查询二被执行人武山县诚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有多个银行资金账户,已扣划2060元;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无工商登记信息。***名下车辆(甘ER63**)已经查封,但未实际控制。经向天水市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房屋中心查询,其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县应录种植专业合作社,注册地为天水市武山县城关镇黑沟村,本院向当地村委会调查,该合作社未经营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申请人提供的房产线索,经向***核实确有该房产,但因明显超出标的,不予查封。2022年7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对申请执行人作终本约谈,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的执行标的119855.18元,执行到位2060。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