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01民初304号
原告:阿克苏市万东电子技术服务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经营者:张万东,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红,阿克苏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习美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钱桂宏,钱桂宏,该公司经理。
原告阿克苏市万东电子技术服务部与被告新疆习美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阿克苏市万东电子技术服务部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动向原告支付了货款,现原告阿克苏市万东电子技术服务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阿克苏市万东电子技术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阿克苏市万东电子技术服务部负担。
审 判 员 黄永清
二 〇 二 一 年 一 月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邓淑婷